舊制財產交易所得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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舊制財產交易所得試算

105 年前買的房,賣掉怎麼算稅

📋舊制 = 民國 105 年 12 月 31 日(含)以前取得的房地產,賣出時走「財產交易所得」併入綜合所得稅;105/1/1 之後取得的請改用房地合一稅試算機

有買賣合約 / 發票留著 → 用「核實認定」最划算;單據都丟了 → 改走「標準認定」。

⚠️本工具不適用以下情境:法人交易 / 建商自建出售(屬營利事業所得稅)/ 105/1/1 後取得的房地(請用新制)/ 預售屋 / 境外居住者 / 信託與特殊配偶贈與案件。複雜情境請洽國稅局或直接 LINE 我聊聊。

▸ 我該選哪一種?
① 核實認定
手上有買賣合約 / 仲介費 / 裝修發票的人。可實際抵扣成本,賺多少課多少。
② 標準認定
沒留單據、或國稅局查不到原始買價。直接用房屋評定現值 × 各縣市公告 %來算。

🏠 核實認定試算

▸ 出售時的房地比(土地獲利免課所得稅,要拆出房屋部分)

📌 房屋評定現值在房屋稅單上、土地公告現值在地價稅單上,沒稅單可上「內政部地籍圖資便民查詢」查。

▸ 可扣除的成本與費用 沒花到就填 0

※ 沒留發票不認列;只有「買入時為了讓房屋達使用狀態」支付的裝修費(如水電翻新、隔間)才能扣,後續居住期間的維修、粉刷、家具不算。

💰 你的綜合所得稅級距

財產交易所得會併入當年度綜所稅,請選你(含配偶)所得加總後落在哪一級。

▸ 我不知道自己的級距怎麼選?
參考 114 年度級距(適用 114 年度交易,115 年 5 月申報用):
・59 萬以下 → 5%
・59 萬 〜 133 萬 → 12%
・133 萬 〜 266 萬 → 20%
・266 萬 〜 498 萬 → 30%
・498 萬以上 → 40%
※ 加上這次的財產交易所得後,可能跳到下一級,建議用「最終所得淨額」對照。

⚠️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,實際應納稅額以稅捐稽徵機關核定為準

有特殊情境(自住、繼承、贈與、找不到原始購屋憑證),直接 LINE 聯絡俊宏,我幫你看怎麼算最準。

資料更新:財政部 114 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(適用民國 114 年度交易,115 年 5 月申報) ・ 工具版本 v1(2026-05-02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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